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772052号“国广星主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03号
申请人:国广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汇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2052号“国广星主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1463号“国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31022号“国广院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31023号“国广片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687020号“国广旅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新闻及网络宣传;申请人户外广告及教材;申请人播音主持教程版权证书;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含文字“国广”,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在除“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