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云助理 上线了 SXL.C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567664号“超级云助理 上线了 SXL.C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07号

       

      申请人:上海鲸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7664号“超级云助理 上线了 SXL.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00594号“上线了 SXL.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13901号“上线了 SXL.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91155号“SXL.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204761号“SX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权利人为关联企业,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转让至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名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28242号“云助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316625号“云助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转让核准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四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的所有人为思创科领公司,申请商标经核准已由上海鲸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的所有人思创科领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同为思创科领公司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鼠标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文字部分为“超级云助理”,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云助理”,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