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 财宝蚝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28996130号“海天 财宝蚝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18号

       

      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96130号“海天 财宝蚝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海天 财宝蚝油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05468号“AKBAR FAMILY FORTU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