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净薯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496057号“方净薯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88号

       

      申请人: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496057号“方净薯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薯条”二字,申请人虽放弃“薯条”专用权,但其仍为消费者识记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词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