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927638号“嘉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85号
申请人: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27638号“嘉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申请人名义已于2019年5月10日经核准由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631281号“嘉美饰家”商标、第7278270号“嘉士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