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院子 GANZHOUYUANZ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142874号“甘州院子 GANZHOUYUANZ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49号

       

      申请人:张掖市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2874号“甘州院子 GANZHOUYUAN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甘州院子”具有很强的中国文化特色,同时表达出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整体区别于行政区划的地名,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如若不能核准注册,申请人的劳动成果势必付诸东流。3、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甘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掖市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州院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甘州院子”的宣传彩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甘州院子”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甘州”为我国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的名称,非汉语中具有固定含义的词汇,该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