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310373号“ZNB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44号
申请人:广州樽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10373号“ZN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52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127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57563号“SHENGGE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31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441781A号“顺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850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确定。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四、六的档案信息、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虽然由字母“ZNBAO”组成,但其易使消费者认读为“NBAO及图”。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六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耳塞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