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16541956号“链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89号

       

      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541956号“链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2572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6527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39749号“连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邢妍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