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550958号“和春美墅HECHUNMEISH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47号
申请人:和春建筑工程(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0958号“和春美墅HECHUNMEIS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537820号、第22530434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