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库网 TMKOO.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784804号“标库网 TMKOO.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41号

       

      申请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84804号“标库网 TMKOO.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6年11月28日,对外提供商标查询服务。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属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不存在虚假描述,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证书、域名证书、网站公安备案、网站访问量、网站注册用户量统计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商标代理等。同时,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是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经复审认为,由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其提供的在案证据可知,“标库网”(网站首页网址www.tmkoo.com)是一个商标在线查询的网站,申请商标中文字“标”、“TM”等亦指代商标。因此,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