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扇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427422号“国扇之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57号

       

      申请人:赵安溪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27422号“国扇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使用意图,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累计申请注册近二百件商标。
      我局认为,首先,除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近二百件商标,且在短期内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其行为明显超出一般商事主体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其次,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标识本身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