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夫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1471783号“金夫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54号

       

      申请人: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71783号“金夫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526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晶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