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630236号“超视立新型老花镜 看远看近 只需一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62号
申请人:河北超视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领航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0236号“超视立新型老花镜 看远看近 只需一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可体现服务内容及特点的“新型老花镜 看远看近 只需一副”文字部分的商标专用权,且属于放弃商标专用权可以获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第9类上的第27975350号“超视立新型老花镜 看远看近 只需一副”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放弃文字“新型老花镜 看远看近 只需一副”专用权,但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仍会将之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加以识别,故“新型老花镜 看远看近 只需一副”若作为商标的一部分用于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