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55832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64号
申请人:义乌一骏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奥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558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含义特殊,具有极高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人对其拥有在先商标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836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蚊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