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0739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94号
申请人:勃贝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3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新西兰、澳大利亚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大规模销售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一张载有新闻对申请人发布新品牌的报道、“TB”品牌设计文稿、创作视频及中文翻译、国家图书馆检索“BURBERRY”精品店登陆南京德基广场报道、申请人官网及天猫旗舰店产品网页截图、申请人手册、百度百科等网站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证人证言、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认驰裁定及判决、申请人在上海、北京等地专卖店的公证件、销售和广告审计报告、广告宣传资料、国际注册第1455007号商标在新西兰等国家的公告页附中文摘译等资料的优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