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霏润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373194号“霏润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66号

       

      申请人:上海福水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194号“霏润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常规印刷字体,采用艺术化设计,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或中小学生的误认。申请人经检索,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类、5类、20类、21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润”为非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5类、20类、21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