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0562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93号
申请人:武汉江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6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42384号图形商标、第22227282号“哆咿奇 DYQ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产品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避孕套、植发用毛发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恒温箱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占据商标的首要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亦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均指向熊,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