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710107号“NEOP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08号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107号“NEOP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4160565号“NEOPORM”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许文静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