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管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601304号“安管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798号

       

      申请人:山西海德达安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1304号“安管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0986号“安管”商标、第11821875号“安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安管”,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