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301313号“正先电子ZEMSO ELECTR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05号
申请人: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01313号“正先电子ZEMSO ELEC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9316号“先正”商标、第7844143号“图形”商标、第13257068号“S”商标、第8363399号“深鹏装饰 SNPENG DECORATE及图”商标、第10432100号“SUNWISE SPAC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