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99591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26号 - 申请人:北京天方金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299591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26号

       

      申请人:北京天方金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591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01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与本案申请人属于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提交商标转让申请,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第28111312号“图形”商标、第19287330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一转让申请材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各自官网上的使用方式截图;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芯片、电开关、光学镜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电子芯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芯片、电开关、光学镜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陈思
    张学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