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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44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786号 - 申请人:麦索尼特国际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4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786号

       

      申请人:麦索尼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4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6964号图形商标、第129886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
      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