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佳禾YUJIA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474277号“玉佳禾YUJIA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08号

       

      申请人:呼伦贝尔市玉佳禾面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74277号“玉佳禾YUJIA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9990号“佳禾玉”商标、第17506884号“玉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所获荣誉;“玉佳禾”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申请商标系列产品照片;申请商标广告宣传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糖果、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面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