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718894号“光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783号
申请人:河南轩雨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8894号“光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删除了“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等事项。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商标“光玄”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使用在指定的茶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规定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后营业执照可知,其经营范围虽已无“商标代理”,但并不能改变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当时的行为性质,否则,《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将随经营范围随意增减而被规避架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