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SUOFEI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846468号“索菲亚SUOFEI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74号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46468号“索菲亚SUOF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40056号“索菲亚木门 芝麻开花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1446号“SUO FEI YA;S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40433号“新好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38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04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484964号“G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形、音、义和整体外观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与申请商标情况相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正在审查中,引证商标二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的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的决定作出之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介绍及名称变更信息、所获部分荣誉证书、企业产品认证证书、全国经销商明细、部分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店面照片、部分经销合同、发票、2012-2014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及审计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撤复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四至六处于等待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三至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文字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图形显著部分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