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0325号“Spot 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36号
申请人:ASMODEE GROUP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0325号“Spot 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0684号“SPOTB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33082号“Spot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47140号“slot.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协商共存协议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10月20日,截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宽展期内,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二、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二、三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pot it!”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Spotti”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二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是否申请续展,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评述。
另,《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指定使用的“有关博彩、随机或赌钱游戏、赌博或预测的信用卡和类似卡的代码读出器;交互式赌博、博彩或预测终端;赌钱游戏、抽奖、随机游戏、赌博或预测软件;电子和数字博彩、抽奖或随机游戏设备”商品在我国不予接受,已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娱乐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pot it!”与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slot.it”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