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634157号“坚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04号

       

      申请人:广东坚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4157号“坚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552865号“坚基矿业及图”商标、第16072697号“坚基”商标、第22384258号“坚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审理决定予以维持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明确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为“坚基”,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属矿石;铁矿石;方铅矿(矿石);褐铁矿”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管道龙头(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矿石;铁矿石;方铅矿(矿石);褐铁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