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064472号“BW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740号

       

      申请人:深圳市佰盈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中企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4472号“BW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146344号“B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刀片(机器部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操作机(机械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