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1746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04号 - 申请人:彩虹股份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174694号“四喜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04号

       

      申请人:彩虹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74694号“四喜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31150号“四喜及图”商标、第3513048号“四喜及图”商标、第4677840号“四喜”商标、国际注册第1083239号“猫 CLUB”商标、第31560672号“猫出没”商标、第20865840号“猫出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2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盆(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盆(容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四喜猫”、“四喜”、“四喜”作为各自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未产生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均指向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