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图黑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538815号“巴图黑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82号

       

      申请人:濮阳县亿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8815号“巴图黑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黑金”一词的常用意为稀有贵重金属铑金及黑色金属。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黑金”的百度百科解释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黑金”,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