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弧线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13754577号“弧线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0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特尔舞绍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弧线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54577号“弧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290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3月26日至2018年0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如下:
      1、使用复审商标的产品包装箱、产品及背景墙图片;
      2、设备维修协议;
      3、产品发票。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3日。2018年3月2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之后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NO.48642679号发票及对应维修协议可以证明,2017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向刘浪销售了扬声器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NO.02475562号发票及对应维修协议可以证明,2018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向广东博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商品。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包装箱等证据上均标明复审商标的情况佐证,且经查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只有“弧线”一个商标(即本案复审商标),故可推定被申请人所销售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即为复审商标“弧线”。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