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C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390930号“GUOC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84号

       

      申请人:国家建筑材料展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0930号“GUO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32702号“GUO.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28820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英文“GUOCAI”与引证商标一英文“GUO.AI”在呼叫、字母构成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科学实验室服务;工程绘图”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