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园J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590353号“聚园J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715号

       

      申请人:宿松县佳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590353号“聚园J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743023号“悠然龍YOU RAN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806115号“聚丰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面粉、酱油、调味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酱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酱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聚园”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聚丰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