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u米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504612号“mitu米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28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04612号“mitu米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7018号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683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霄宇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