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678833号“喜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77号

       

      申请人:吴永明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8833号“喜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动申请保留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寄宿处预订;流动饮食供应”部分服务项目,放弃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2635号“喜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2608号“喜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现,故我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寄宿处预订;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