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铭家Uming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749574号“优铭家Uming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27号

       

      申请人: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49574号“优铭家Uming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7331号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共存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霄宇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