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2382号“RESPISO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26号
申请人:SOFTHALE N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2382号“RESPIS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品已经限定为“人用药”,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