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3347号“ATA carnet
Passport for goods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25号
申请人:国际商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3347号“ATA carnet Passport for goods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4622号、第7168990号、第8254597号、第6138171号、第6220797号、第17699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商标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在呼叫、字母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担保服务(与海关有关);审定服务,即为认证目的对公司、商业协会和英国—瑞典商会的标准认证进行质量评估;文件认证服务;教育和培训的认证(质量控制),上述服务均与海关单证和清关服务有关”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图文结合的构成要素,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特点,可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服务(与海关有关);审定服务,即为认证目的对公司、商业协会和英国—瑞典商会的标准认证进行质量评估;文件认证服务;教育和培训的认证(质量控制),上述服务均与海关单证和清关服务有关”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