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PER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010078号“HYPER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56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0078号“HYPE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家电行业的领导者,其在家电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凭借申请人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若投入使用定能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直接指向申请人,不会造成混淆。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89531A号“HYPERX及图”商标、第31725603号“Hyp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的第33997600号“HYPERGEE”商标(以下称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且在第11类类似商品上有多个包含字母“HYPER”的商标获准初审或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获准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和例证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人介绍、申请人门店列表、申请人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HYPERG”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HYPERX”、引证商标二文字“HyperZ”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确切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装置和机器;干燥装置和设备;水过滤器;消毒器;加热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浴室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加热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冷藏箱;个人用电风扇;供暖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