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829954号“八滋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55号
申请人:重庆八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9954号“八滋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商号,具有独特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71270号“八滋九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有较大地缘差异,相关公众不会混淆,且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材料、营业执照、所获荣誉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八滋味”与引证商标文字“八滋九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旅游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