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787号“ZIPPERWA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49号
申请人:JASF BEHEER BV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787号“ZIPPERW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855956号“Zi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查继续有效,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546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3630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框架;金属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金属门把手;挂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门把手;钥匙;金属插销”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