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5357号“beyond 2020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23号
申请人:JAPAN AS REPRESENTED BY COUNSELLOR IN CHARGE OF ACCOUNTING,CABINET SECRETARIAT,GOVERNMENT OF JAPAN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5357号“beyond 202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30141号、第13830236号、第22674819号、第70804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字母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与艺术、手工艺、体育或综合知识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服务;提供电影、演出、戏剧、音乐或教育培训设施;娱乐服务;提供临时住宿;提供有关临时住宿处服务的信息;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艺术、手工艺、体育或综合知识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服务;提供电影、演出、戏剧、音乐或教育培训设施;娱乐服务;提供临时住宿;提供有关临时住宿处服务的信息;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43类其余复审服务、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