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人来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901856号“原始人来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73号

       

      申请人:北京豪腾嘉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01856号“原始人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32894号“原始人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16946号“聚逗原始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原始人来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原始人来了”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聚逗原始人”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