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686685号“迪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84号

       

      申请人:上海迪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标标(上海)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6685号“迪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9552号“尚迪咖啡”商标、第8115479号“岜山集团 BASHA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销申请的申请书首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旅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迪尙”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尚迪”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