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dg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5840609号“Panedg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5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全景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40609号“Paned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47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08月02日至2018年08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1、数据处理设备;2、计算机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与本案无关,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务合同》、《手机内置合作协议》、《R-phone88生产设计、供货协议》、《GSM手机PCBA(F8)主板购销合同》;
      2、收款收据;
      3、宣传册、网页、货架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深爱移动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07年0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手提电话;网络通讯设备;个人用立体声装置;电池;电池充电器;集成电路;低压电源;荧光屏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08年06月1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全景移动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2月22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深圳市全景移动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8年12月25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全景集团有限公司。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10月20日。2018年08月0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1、数据处理设备;2、计算机商品上向我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05月05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1、数据处理设备;2、计算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不予撤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均指向其为他人设计制造手机或手机部件,不能证明其在相关商品上实际使用了“Panedge”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虽显示有“Panedge”标示于手机商品上,但该部分证据系自制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证据形成时间和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同时,在案证据均指向手机商品,而非本案复审商品数据处理设备或计算机。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