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玻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297308号“软玻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03号

       

      申请人:方锡玲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开元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7308号“软玻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软玻璃”又名PVC塑胶复合材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家庭用纺织品,其制作原材料为纱、线、丝等纤维,并非PVC塑胶复合材料。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经过多年使用,可识别性强,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验报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软玻璃”,使用在家庭日用纺织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