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包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057151号“水包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04号

       

      申请人:扬州水包皮洗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7151号“水包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服务无关联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在第30类、第43类上“皮包水”商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三、经查,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受让受理通知书、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水包皮”,使用在理疗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