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570191号“团爱团 LOVE REGIME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18号
申请人:河南爱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乐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0191号“团爱团 LOVE REGI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9782号“爱团”商标、第13176435号“聚香宝居及图”商标、第35346088号“古越嶲水及图”商标、第30639993号“博凯轩及图”商标、第16472623号“爱心残商联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推广和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程序中经驳回通知书其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团爱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爱团”,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五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状态存续与否,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