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4761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22号
申请人:蔚复来(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昱呈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6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10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业背景及实际产业领域存在区别,引证商标所有人在第1类仅为防御性注册并未实际使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非兽医用细菌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