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4305号“PATAUG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80号
申请人:帕迪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4305号“PATAUG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有关以下产品的零售服务,即:皮革和人造皮革、动物皮和仿动物皮、手提包、有肩带的手提包、提包、行李、钱包(钱夹)、(女式)钱包、(女式)钱包、卡片盒(皮夹子)、公文包、公文箱、手提公文箱、小学生书包、书包、海滨浴场用手提袋、运动包、腰包、旅行袋和用具、手提箱、行李箱、旅行包、背包、购物袋、口袋、非专用化妆包、小化妆箱(空的)、全套旅行用品、即全套旅行配套行李、钥匙包(皮件)、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8491号“PATAUG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90590号“PATAUG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47749号“PATAUG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42898号“PATAUG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50521号“PATAUG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均为申请人同一主体所有。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以及在第35类除“零售服务”以外的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变更地址申请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英文名义为“PATAUGAS”,地址为“1330 avenue Guillibert de la Lauzière Bâtiment D5 ZI, Les Milles BP 30460 F-13592 AIX-EN-PROVENCE CEDEX 3 (France)”。
2、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于2019年3月8日获准地址变更为“1330 AVENUE GUILLIBERT DE LA LAUZIERE BATIMENT D5 ZI,LES MILLES BP 30460,F-13592 AIX-EN-PROVENCE CEDEX 3,FRANCE”。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经地址变更,其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经地址变更,其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首先,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有关以下产品的零售服务,即:皮革和人造皮革、动物皮和仿动物皮、手提包、有肩带的手提包、提包、行李、钱包(钱夹)、(女式)钱包、(女式)钱包、卡片盒(皮夹子)、公文包、公文箱、手提公文箱、小学生书包、书包、海滨浴场用手提袋、运动包、腰包、旅行袋和用具、手提箱、行李箱、旅行包、背包、购物袋、口袋、非专用化妆包、小化妆箱(空的)、全套旅行用品、即全套旅行配套行李、钥匙包(皮件)、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本案的复审服务为“商业经营,商业运作和市场营销,广告,商业管理,直接邮寄广告(传单、说明书、印刷品、样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空间出租;广告材料分发;公共关系;替他人推销”服务。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五经地址变更,其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第25类复审商品、第35类“商业经营,商业运作和市场营销,广告,商业管理,直接邮寄广告(传单、说明书、印刷品、样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空间出租;广告材料分发;公共关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有关以下产品的零售服务,即:皮革和人造皮革、动物皮和仿动物皮、手提包、有肩带的手提包、提包、行李、钱包(钱夹)、(女式)钱包、(女式)钱包、卡片盒(皮夹子)、公文包、公文箱、手提公文箱、小学生书包、书包、海滨浴场用手提袋、运动包、腰包、旅行袋和用具、手提箱、行李箱、旅行包、背包、购物袋、口袋、非专用化妆包、小化妆箱(空的)、全套旅行用品、即全套旅行配套行李、钥匙包(皮件)、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